1875年黃連慶借契

創作者: 張慶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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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鍵字: 人物歷史;吉貝;借契;黃慶連;澎湖;澎湖故事;課館號;鹽館

1875年(光緒元年),吉貝嶼黃連慶因乏資費用,托中引就將承自自己父親典過的大瓦厝再典與吉貝課館號,而在契約文中的課館號,為吉貝當地的鹽館。清代,澎湖的鹽館於媽宮設有大館總辦,其他於赤嵌社、吉貝嶼、八罩、網垵澳等地,俱分設小館。清代每年澎湖銷鹽總量約在一萬三千石,得價五、六千元,為戍兵加餉。緣奸棍販私,守口兵役包庇,致官鹽減銷,課餉日絀。人民不買官鹽,必用私鹽,之所以如此皆因鹽價太貴。尤以孤島之民,專捕魚為生。然獲魚雖多,必得鹽以醃之,而鹽價甚貴;有計所獲之魚,不能抵償買鹽之價者。漁獲豐收,無鹽可用;倘暴雨時至,則漁獲漂流無蹤,是以漁民常為此所苦。澎湖本地開設鹽埕之議常起。 1910年(明治43年)1月,澎湖廳長橫山虎次委託信太歌之助踏勘鹽埕,初步勘查以鄰近雙頭掛鄉西側海岸的雙港為鹽場,面積有十五萬坪。同年3月,將該地泥質寄呈試驗的結果不良,因而中止。1913年(大正2年)起又在文澳底開設鹽場,1914年(大正3年)持續購買石材建築鹽田,仍以失敗告終。